伪制、变制、买卖各级人平易近设立的行使行政办理权的姑且性机构的公函、证件、印章行为,形成犯罪的,该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以伪制、变制、买家机关公函、证件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印章罪逃查刑事义务。
你院《关于买卖伪制的证件行为能否形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并按照高检院带领的批示,回答如下!
一、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制的证件行为能否形成犯罪问题的回答(1999年)?。
二、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伪制、变制、买卖设立的姑且性机构的公函、印章行为若何合用问题的回答(2003年)。
你院《关于伪制、变制、买卖设立的姑且性机构公函、证件、印章的行为可否适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回答如下。
三、有概念以相当社会风险性认为,对于买卖、伪制曾经撤销或者虚构的公函政府单位证件叫什么、证件、印章同样构罪。上述批复对质件均做扩张性注释,审慎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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