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从佛山市禅城区新富运来电动自行车店购进了3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6-DZF-20.3)放正在店内进行发卖,至2023年5月9日,发卖了1组给抽检单元,剩下的2组于2023年5月19日退货给了供货商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发生停业额400元,扣除进货成本360元/组收入后,掺假,以假充分,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的,发卖,违法出产、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吊销停业执照;形成犯罪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的,本单元决定责令当事人当即遏制以不及格产物假充及格产物进行发卖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以行政惩罚:一、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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