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化妆品办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担任药品办理的部分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化妆品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并能够特地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原料、包拆材料、东西证件制作联系方式、设备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脚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责令停产破产、由存案部分打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分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间接担任的从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义务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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