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获悉,近日,惠山区审结一因接管委托出产“阳山川蜜桃”包拆盒激发的商标权侵权胶葛,依法判令被诉包拆盒出产厂家遏制侵权并补偿6万元。
本案中,被控侵权包拆盒产物凸起利用了“阳山川蜜桃”标识,正在该标识中,“阳山”为次要识别文字,该标识文字取涉案注册商标除字形外读音、意义完全分歧,起到描述商品来历的功能,系商标性利用,印刷公司的行为形成对阳山商标的侵害,应承担响应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印刷公司当即遏制印刷、包拆、发卖桃农协会注册商标公用权的商品,并补偿经济合计6万元。
印刷公司辩称,其晓得商标是桃农协会所有,其公司自有商标等,曾经尽到了审查,不该承担补偿义务。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在统一种商品上利用取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正在雷同商品上利用取其注册商标不异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合的,形成商标侵权。桃农协会系第2016462号注册商标的公用权人,该商标尚正在刻日内,应受。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伪制、擅便宜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发卖伪制、擅便宜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注册商标公用权的行为。是指没有颠末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出产制做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提示印刷行业从业者,接管委托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拆盒订单时证件制作联系方式,该当验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并核查委托人供给的注册商标图样;接管注册商标被许可利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该当验证注册商标利用许可合同或其他证件,而且按照授权书确定的数量进行印制,若有多余印制的包拆盒,应妥帖处置而不克不及随便发卖,避免他人的权益。
为此,桃农协会以印刷公司侵害商标公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讼,要求塑料成品厂遏制注册商标行为,并补偿经济。
该案中,印刷公司认为,本人是接管合做社委托出产,客不雅上具有善意,不该承担补偿义务。但印刷公司做为处置印刷营业的企业,理应晓得行业办理,其正在接管委托时对印制被控侵权标识需要许可或授权应明知。其接管委托时也未核查合做社能否具有桃农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其自称无取常理不符。因而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印刷公司客不雅上并非善意,应承担响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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