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业单元法人资历的独一凭证。按照《事业单元登记办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元登记办理机关对合适前提的事业单元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存案的事业单元法人颁布《事业单元法人证书》。领取《事业单元法人证书》的事业单元,取得事业单元法人资历,其权益遭到;未取得《事业单元法人证书》的单元不得以事业单元法人表面开展。事业单元法人证书上载有事业单元法人的名称、旨和营业范畴、居处、代表人、创办资金、经费来历、举办单元等登记事项。《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分为副本和副本,副本和副本具有划一效力。
【用法示例】“经登记的事业单元,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元该当将印章样式报登记办理机关存案。”《事业单元登记办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平易近国令第252号发布按照2004年6月27日《关于点窜〈事业单元登记办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4年4月,地方编办证件制作联系方式、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国度成长委、、司法部、财务部、人力资本社会保障部、河山资本部、国度税务总局、国度质量查验检疫总局、国度统计局15个部分结合印发了《关于〈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利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14〕42号),对事业单元法人利用《事业单元法人证书》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白。
上一产品: 4、为预防替考行为的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发生
下一产品:按照工作人员有序列队配合检查